法律责任编是《生态环境法典》发挥“长牙带刺”硬约束作用的制度保障。该编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了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接下来,图图将对法律责任编涉及的考点进行系统梳理,助力大家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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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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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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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期限 |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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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 |
从重处罚 |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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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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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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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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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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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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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处理 |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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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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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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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制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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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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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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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 |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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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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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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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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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保全措施 |
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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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分则(重点领域处罚标准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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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 |
违反本法规定,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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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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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领域 |
违反本法规定,稀释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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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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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新增),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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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
违反本法规定,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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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
违反本法规定,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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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防治领域 |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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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 演练 】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C.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罚
D.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6年版《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A项正确)。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正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B项正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C项错误,应为“可以不予处罚”,而非“应当不予处罚”)。
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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