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基础知识
单选题
1. 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下列属于附加刑的是:
A.有期徒刑
B.管制
C.没收财产
D.死刑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因此,题目中属于附加刑的是没收财产。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B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ABC项均属于主刑。ABC项排除。
2. 无任何杀人意向,但在被害人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属于:
A.过失杀人
B.过激杀人
C.故意杀人
D.无意杀人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过激杀人又称为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A项错误。
C项: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C项错误。
D项:在《刑法》里面没有“无意杀人”这一表述,所以没有“无意杀人”这一说法。D项错误。
3.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私人公司职员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3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其余款项甲乙仍不能说明来源。关于本案例,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B.甲构成受贿罪
C.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受贿罪是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根据题意,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是受贿罪,其余款项甲不能说明来源,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以甲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甲的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全面。A项错误,排除。
B项: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构成受贿罪,但不全面。B项错误,排除。
D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D项错误,排除。
4.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使(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的防卫。
①国家、公共利益
②本人人身权利
③他人的人身权利
④本人财产和其他权利
⑤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⑤
D.①②③④⑤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知①②③④⑤均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5. 大海的女友晓丹提出分手后,大海内心愤愤不平,决定报复,他曾多次在晓丹上下班途中拦截,扬言要杀掉晓丹全家,还经常半夜拨打晓丹电话播放恐怖音乐,或半夜反复按晓丹家门铃,并将死老鼠邮寄给晓丹。大海的行为给晓丹和她家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构成:
A.恐吓罪
B.故意伤害罪
C.寻衅滋事罪
D.虐待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题干中,大海多次在晓丹上下班途中拦截,扬言要杀掉晓丹全家,还经常半夜拨打晓丹电话播放恐怖音乐,或半夜反复按晓丹家门铃,并将死老鼠邮寄给晓丹的这一系列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
B项: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D项: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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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图形推理模块的题目,按照图形的特征来分可以分为平面图形和立体图形两种。平面图形的主要考查规律为位置类、样式类、数量类、属性类与功能类,而立体图形主要考查六面体、四面体的折叠与拆分,立体图形的三视图与截面图,多个立体图形之间的拼合。相较而言,对于立体图形的考查主要集中在上述的几个方向中,但是近些年也出现了更为新颖的考法,让本就难度较大的立体类题目变得更为扑朔迷离。让我们一起看看立体图形中,还有哪些其他的考法吧!
一、立体图形中的面数。面数,即图形中闭合空间的数量,任何一个能够形成闭合空间的图案都可以成为出题人的出题元素。例如一个“○”的面数就是1个,而一个“&”的面数就是2个。面数是图形推理的必考考点,出题人将面数规律藏在了各种各样的图案中,以立体图形的形式考查面数就是创新的考法之一。如下题:
【例1】下列选项中,符合所给图形的变化规律的是。
【答案】C
【解析】第一步,观察特征。
组成不同,考虑数量类或属性类。
第二步,一条式,从左到右找规律。
立体图形面的个数分别为4、6、8,呈等差规律,故问号处的图形面的个数应该为10。
因此,选择C选项。
【点拨】多个规则立体图形出现在一条式中时,我们需要从立体图形的共性上来进行考量,而立体图形的面数就是首要进行考量的规律。
二、立体图形中的点数。点数也是图形推理的常考规律,当我们看到图案中出现多个线条交叉时,就可以考虑交点是否存在数量规律。而四面体、棱锥、棱柱等立体图形,可以将点数特征很好地隐藏起来,让考生忽略点的数量,转而考虑其他立体规律,因而难度较大。
【例2】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答案】A
【解析】第一步,观察特征。
元素组成凌乱,属性无明显规律,优先看数量。
第二步,一条式,从左到右找规律。
数面不成规律,考虑数交点。图①至图④整体交点数为3、4、5、6,所以问号处应选择一个整体交点数为7的选项,只有A项符合。
因此,选择A选项。
【点拨】本题中同时出现了平面图形和立体图形,因而可以考虑平面图形与立体图形所共有的特征,如点数、面数等。
在平时做题的过程中,大家本能地会觉得立体图形的考查难度较大,做题时长花费较久,因此认为立体图形类的题目性价比较低,不愿意在立体图形上花费时间进行学习,但是国考卷每年会很稳定地考查3道立体图形,再加上本文中以立体图形形式出现的其他规律考查,证明立体图形也是考查的重点,建议大家在备考时间充足的情况下,构建好这方面的知识体系,完善自己的做题技巧,在考场上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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