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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检工作安排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要求,现将体检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
体检定于2022年6月11日(周六)进行。
二、入围体检人员,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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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2、3)。
四、体检要求
(一)入围体检的考生必须在体检当天上午6:40前,佩戴口罩(自备)到海南省公安厅北门(海口市滨涯路9号)集中报到后,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医院。请考生记住自己所在的分组号,进入公安厅大门后,迅速按指定位置列队。逾期未到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考生在统一乘车前必须经体温测量(低于37.3℃),验证健康码、行程码和相关次数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版报告等材料后,方可登车。接受测温、检查时须排队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间隔不小于1米)。除在核验身份和做体检项目时不佩戴口罩,其他时间须全程佩戴口罩。
(三)考生须空腹,并携带以下物品和材料参加体检:
1.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丢失的须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附有本人近期相片的证明)、笔试准考证(丢失的请登录报名系统:http://zk.hnrczpw.com/index.php/exam/?EXAMID=3656打印)。
2.1个装手机的信封(事先在信封上写好本人姓名)、水笔、体检费用600元(统一使用微信支付,须确保微信钱包余额充足)、备用现金约500元(因在体检过程中手机已经上交,如现场出现需要进一步检查情况时需用现金缴费),不得有人陪同。为便于体检,考生参加体检时请勿携带各种包。
(四)体检期间,严禁使用通讯工具,考生在体检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装入专用信封,写上姓名和个人编号,上交集中保管,体检结束后凭有效证件领取,违者取消体检资格。体检前一天不得饮酒和服用任何药物,否则后果自负。
(五)在体检过程中,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
(六)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书面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复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予以淘汰,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体检人员,递补体检最多只进行2次。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体检疫情防控要求
受疫情影响,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须知》(详见附件5),并严格按要求落实防疫工作措施。
(一)根据海口市最新发布的防控政策,属于下列特殊情况的考生,须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1.体检前28天内入境的考生,须提供14天集中隔离证明、7天居家隔离证明和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体检前21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14天集中隔离证明和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体检前14天内有严重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指定酒店集中居住隔离7天+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隔离证明及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4.体检前14天内有重点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指定酒店集中隔离3天+11天居家健康监测隔离证明及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5.体检前14天内有一般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抵琼后“落地检+3天2检”和11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6.体检前14天内返琼的考生,至少提供本人体检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纸质版报告。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严重涉疫区、重点涉疫区、一般涉疫区等以海南省卫建委官网公布为准。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考生,不用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因疫情防控临时变化要求,将第一时间通知。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考生,不得参加体检。
1.不能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和相关次数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2.健康码为红码、黄码或者灰码的;
3.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
4.尚未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四)属于下列情况的考生,终止体检。
考生在省公安厅测量体温≥37.3℃或体检期间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经跟随医护人员到临时留观点进行核实排查,如经核实无发热的可正常参加体检;如核实有发热现象,需到医院诊断排查的,终止体检。
(五)由于疫情实时变化,考生应随时关注疫情变化及防控措施调整情况,提前做好应试准备。根据海口市疫情防控要求,如因个人问题无法提供上述疫情防控材料的,后果个人承担。个人存在隐瞒疫区行程史的,隐瞒封控区、管控区居住实情的,个人将按法律规定承担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责任。
(六)体检工作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联系人:张警官,联系电话:0898-68836079。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4.体检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姓 名 |
不得填写 |
性 别 |
不得填写 |
出生年月 |
不得填写 |
不得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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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不得填写 |
婚姻状况 |
不得填写 |
籍 贯 |
不得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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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不得填写 |
联系电话 |
不得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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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不得填写 |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
不得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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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职位 |
不得填写 |
身份证号 |
不得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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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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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名 |
有 |
无 |
治愈时间 |
病名 |
有 |
无 |
治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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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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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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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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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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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心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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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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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心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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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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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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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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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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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官能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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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哮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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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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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气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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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慢性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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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性溃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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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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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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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传播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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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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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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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慢性肾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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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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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功能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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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外伤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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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缔组织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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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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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不得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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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者签字:不得填写 体检日期:不得填写 |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须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须知
一、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诚信参与,不得有瞒报、谎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考生在除身份核验、体检时需摘下口罩外,其他时间内严禁擅自摘除口罩(口罩自备)。
三、考生务必按以下要求落实防疫工作措施:
(一)体检前,考生需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App扫描“海南省健康码”进行每日实名健康打卡。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灰码的考生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提前转为绿码。
(二)考生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持续关注本人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建议考生近期在岛且不离岛,做好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
(三)根据海口市最新发布的防控政策,属于下列特殊情况的考生,须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1.体检前28天内入境的考生,须提供14天集中隔离证明、7天居家隔离证明和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体检前21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14天集中隔离证明和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体检前14天内有严重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指定酒店集中居住隔离7天+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隔离证明及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4.体检前14天内有重点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指定酒店集中隔离3天+11天居家健康监测隔离证明及隔离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5.体检前14天内有一般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抵琼后“落地检+3天2检”和11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6.体检前14天内返琼的考生,至少提供本人体检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纸质版报告。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严重涉疫区、重点涉疫区、一般涉疫区等以海南省卫建委官网公布为准。
(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考生,不用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因疫情防控临时变化要求,将第一时间通知。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考生,不得参加体检。
1.不能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和相关次数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2.健康码为红码、黄码或者灰码的;
3.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
4.尚未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六)属于下列情况的考生,终止体检。
考生在公安厅集合测量体温≥37.3℃或体检期间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经跟随医护人员到临时留观点进行核实排查,如经核实无发热的可正常参加体检;如核实有发热现象,需到医院诊断排查的,终止体检,不再组织。
(七)由于疫情实时变化,考生应随时关注疫情变化及防控措施调整情况,提前做好应试准备。根据海口市疫情防控要求,如因个人问题无法提供上述疫情防控材料的,后果个人承担。个人存在隐瞒疫区行程史的,隐瞒封控区、管控区居住实情的,个人将按法律规定承担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责任。
(八)体检工作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海南省公安厅
2022年6月8日
原文链接:http://ga.hainan.gov.cn/sgat/jyzm/202206/c24aea8a759244879ebdb59dfd736708.shtml
原文标题: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检工作安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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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图图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成功上岸~